为贯彻落实《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文件精神,建设高效规范、公平竞争、充分开放的建筑市场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估应用的通知》(发改办财金〔2023〕860号)的有关要求,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中个别条款的使用,以及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来优化调整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暂停实施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》(江建〔2023〕7号,下称《评价标准》)中“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项目施工)评价标准(A1)、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监理)评价标准(B1)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建设价格咨询)评价标准(C1)、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招标代理)评价标准(D1)、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勘测考察设计)评价标准(E1)、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(工程质量检验)评价标准(F1)”的子序号1-2、1-3的有关评分项(详见附件)。暂停实施期间,不再受理有关评分项新的申报材料,既有评分到期后失效。
二、暂停实施《评价标准》第六条中涉及“信用经营加分”的排名划分规则,即具备“信用经营加分”不再作为划分等级的考量因素。现以100分以上的公司数作为计算基数,总分排名前15%的列为A级,总分排名15%(不含本数)-35%(含本数)的列为B级,剩余的企业和只有初始登记分(100分)的同列为C级,100分以下的列为D级,存在法律和法规明确的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列为E级。